記得小時候,在學校有好的表現時,父母都會帶著我到速食店慶祝一番,那時候好吃的食物是一種獎勵,讓心理滿是富足;長大之後選擇變得多元,能夠決定要吃飯、吃麵或偶爾來點鹹酥雞,有時候反而為了每日午餐要吃什麼,而感到煩惱不已。
在身障領域服務過程中,遇到不少身心障礙者,他們原本也有著跟我們一樣能自由的決定每日餐食的權利,卻在障礙發生之後,失去對「吃」的選擇權。
有的因罹患口腔癌切除部分器官,僅能以鼻胃管灌食流質營養品;有的因診斷心理疾病,受情緒影響而缺少了進食的動機,身體瘦弱不堪;有的因意外受傷,無法就業而陷入貧窮,生活依靠社會救助,維持基本生活,更遑論能隨心所欲選擇自己喜歡的食物,能溫飽就算是一種幸福。
偶爾來一份速食套餐,在他們眼中都是奢侈的享受......
身心障礙權利公約(CRPD)第28條「適足之生活水準與社會保障」,提及身障者應該擁有適足的食、衣、住、行,而不受歧視。雖然政府推行救助制度,民間各界也有大量資源投入,讓弱勢的家庭能獲得基本溫飽;惟其中何謂適足之生活水準?而基本溫飽與適足生活水準的差距又有多少?其標準也是見人見智。
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,我們是否仍站在救濟者的角度,要求受助者接受我們想像中的需求;在潛意識中認為受助者溫飽足已,忽略他們也有「選擇的權利」與「受到尊重」的感受。這樣的思考正呼應著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理念。
#再耕園管理中心 by黃俊傑督導